|
Notice on Promoting the Exportation of Domestic
Audio-visual Products
日前,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在实施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据悉,这是我国政府推动文化出口的首个红头文件。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像市场迅猛发展,国产音像制品内容不断丰富,质量显著提高,产业规模逐步扩大。近年来,一批音像经营单位,在积极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大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通过多种途径把国产优秀音像制品宣传、推广到海外,音像制品出口快速增长。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实施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进一步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实施民族音像“走出去”战略,对于壮大民族文化产业实力,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传播中华民族文化,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将建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出口信息,加强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海关要从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高度,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强化服务,为国产音像制品的出口创造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具备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音像经营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为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建设营销网络等投资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务,开拓海外文化市场,逐步推动民族音像产品走向世界,在国际文化舞台上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三、从事音像制品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自觉维护音像制品出口秩序,严禁违法出口音像制品。
四、建立科学有效、方便快捷的出口审核验放机制。在“有效监管、加速通关”的前提下,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出口的音像制品实行预先审核并出具加盖“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的音像制品审核单(音像制品审核单式样见附件一,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对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已预先审核的音像制品,海关按规定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