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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专利反击战打响 胜算几何
胜算几何
2004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一个裁决,认为飞利浦和索尼关于CD-R和CD-RW光碟的专利池同盟违反了谢尔曼法。而本次“DVD专利之争”中的专利同盟和3C专利同盟基本相同,这势必增大了“DVD收费”之讼的胜算。早在1998年,3C把专利池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进行备案时,美国司法部曾经出具一份审查函,初步认定其联合许可行为合法,但这份审查函在法律上并无实际意义,也并非是对3C专利联合许可做法的最终法律裁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内企业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是合适的,对于3C提出的专利诉讼,不只是原告的利益所在,按照美国的法律制度,一部分人可以代表和他们情形相同的所有其他人,所以,如果此次国内部分DVD企业胜诉,将不仅仅是原告企业的胜诉,而是整个DVD生产企业的胜诉。中国部分DVD企业发起的这场诉讼,可以使很多问题得到公平的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签订新的特许使用费协议,实行新的特许使用费征收办法,制止针对中国DVD企业的威胁和干涉等。
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原告的国内DVD企业请求法院采取宣告式判决也是很具杀伤力。因为,宣告式判决起源于美国1934年的《联邦宣告式判决法》,对所有当事人都有帮助,它能防止必然发生的实际违约和由此引发的长期诉讼。所以,美国法院一般不愿意对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作出宣告式判决。从法律上讲,一旦原告在宣告式判决中获得法院支持,3C的许可协议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C全球统一许可协议的效力基础将荡然无存。
按照国际惯例,专利池管理人不得损害被许可人就专利池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专利单独寻求许可的权利。在“DVD收费”之讼之前,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法院并无机会审核3C真实的许可情况。美国司法部先前通过形式审查签发的意见书并不能成为3C打压中国DVD企业的法律基础。由于以前没有中国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法院审核3C真实的专利联合许可情况,所以导致3C对中国企业,尤其是江苏、广东、四川的DVD企业的专利打压日趋猛烈。在这场“DVD收费”之讼中,国内原告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指认了大量的非必要专利,从而否定了3C专利池的合法性基础。
除了和解、驳回、撤诉的情况以外,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约有46%以专利无效结案。剩余的案件中,约有一半会被裁定不侵权。按照这种概率推算,国内企业“DVD收费”之诉胜算的比率应在70%以上。虽然,国内DVD企业请求获得的赔偿金为10亿美元 ,但如果国内企业在上述集团诉讼中全面获胜,3C集团的赔偿额可能远不止10亿美元。国内一些因“DVD收费”被迫关闭的企业,可望用3C的巨额赔偿重新崛起。国内DVD生产企业加入到诉讼中,对于诉讼最终取得胜利非常重要。诉讼需要很多时间、人力、资金的支持。
实际上,“DVD收费”之讼爆发后,国内许多DVD企业开始频繁咨询法律专家,以酝酿对国外DVD权利人提起更多、更大规模的法律诉讼。从发展的眼光看,继无锡多媒体公司之后,陆续站出来参与“DVD收费”之讼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当然,有权对于企业“巨无霸”提起反垄断诉讼除了企业法人外,也可以是普通消费者。而“DVD专利反击战”一旦胜诉,国人投身于涉外知识产权许可谈判的底气将会更足。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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