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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

    五、建立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制度。凡将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相关音像版权授予海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可向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办公室将及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建立专栏,公示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贸易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咨询、查阅服务,以减少涉外版权纠纷,创造平等、有序、高效的竞争环境。 

  六、国家鼓励音像单位对出口的音像制成品进行中英文配音或打印中英文字幕,有条件的还可配译其他语种、语音或打印其他语种、语音字幕,并根据主要出口地的实际需求调整播放制式。 

  七、扶持和奖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文化部将建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奖励基金,对积极进行国产音像制品翻译、配音、字幕打印和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大力扶持出口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在国内建立连锁、分销网络,积极支持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 

  八、进出结合,以进带出,促进音像制品进出口协调发展。加强音像制品进出口结合,鼓励音像经营单位利用从海外进口音像制品的机会以进带出,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逐步实现音像制品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九、加强出口业务培训。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将举办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务培训班,培训音像制品出口方面的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等相关事项,努力提高音像出口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音像出口单位应当指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音像制品出口业务,并积极参与文化、商务、海关等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十、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音像出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将出口国产音像制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名称和出口地等相关情况分别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商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及各级海关要进一步做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统计工作,加强数据整理和业务指导。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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